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为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各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对原评审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助学金奖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等类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分三个等级:一等(甲等)4400元,二等(乙等)3300元,三等(丙等)22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选学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1.设立原则: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与厚望,进一步促进他们成长、成才的原则设立。
2.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员:系主任、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学院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3人。
3.具体职责: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各专业年级(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1.人员组成;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
2.具体职责:负责本专业年级(班级)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院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专业年级推荐的名单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下发通知:根据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的工作通知,名额比例等情况,制定(修订)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向专业各年级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年级初评:各专业年级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填报《国奖助学金班级评审情况表》。
(四)学院推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年级推荐名单,进行民主推评,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教育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每年分秋季、春季两次,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卡账户。
(二)学院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如发现受助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受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等行为;
3.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三)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助学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助学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从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原《体育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体育学院
2022年9月26日
(一审冯振凯 二审董昆 三审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