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规范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 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各级相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对原评审细则进 行修订。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 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申请学生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建档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工作开展当年或上学年建档均可);
4.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以年级专业或班级等范围均可)位居前列(排名原则上 不超出前 30%)。评定学年至少获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对于位次靠前没被推荐的同学,学院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5.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6.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1.设立原则: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 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与厚望,进一步促进他们成长、成才的原则设立。
2.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学院领导班子其他 成员; 组员:系主任、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 任(团委书记)、学院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教师代表 1 人、 学生代表 3 人。
3.具体职责: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审核、 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各专业年级(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1.人员组成;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 学生代表等。
2.具体职责:负责本专业年级(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院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专业年级推荐的 名单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下发通知:根据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的工作通知,名额比例等情况,制定(修订)学院国家励志奖学 金评审细则,向专业各年级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年级初评:各专业年级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 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填报《国奖励志奖学金 班级评审情况表》。
(四)学院推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年级推荐名单,进行民主推评,实行差额 评选,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推荐人选完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教育管理
(一)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一般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并收回奖金:
1.有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生活奢侈浪费;
2.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 等行为。
(三)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 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 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从 2022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原《体育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体育学院 2022 年 9 月 26 日
(一审冯振凯 二审董昆 三审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