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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5 16:15:5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各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对原评审细则进行修订。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主体资格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3.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均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记录。

(1)评定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0%(含10%)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没有进入本专业年级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及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达到条件就可申报。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

5.如某项荣誉(奖励)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评审组织

(一)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1.设立原则: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爱与厚望,进一步促进他们成长、成才的原则设立。

2.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组员:系部主任、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学院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新生班主任1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

3.具体职责: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二)各专业年级(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1.人员组成;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

2.具体职责:负责本专业年级(班级)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审核、初评等工作,并向学院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院根据专业年级推荐的名单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下发通知:根据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中心)的工作通知,名额比例等情况,制定(修订)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向专业各年级下达推荐名额。

(二)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所在年级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年级初评:各专业年级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进行民主推评,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填报《国奖奖学金班级评审情况表》。

(四)学院推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年级推荐名单,进行民主推评,实行差额评选,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推荐人选完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

第六条  教育管理

(一)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一般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在国家奖学金评审、公示及奖金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相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从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原《体育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南昌航空大学体育学院

2022919

(一审冯振凯  二审董昆  三审肖峰)

责任编辑:冯振凯